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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旅客交通、列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事故。下班骑自行车摔倒,不符合本人主要责任的...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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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受伤员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意见》明确,“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因此,摔倒不属于工伤,自己承担相关损失。
员工在下班途中自行摔伤,是属于工伤范畴内。员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不一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而员工自行摔伤是本人权责,所以无法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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