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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下班途中摔伤不算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班途中受伤,只有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即:遭受”非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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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你说的情况,已经不算了。一、2011年1月1日之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已经修改过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二、你不小心自己摔倒的,那就是本人是主要责任或全部遭逢,不符合法定条件。修改前,只要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不要求责任划分,无论是单方事故,还是双方事故,都认定为工伤;修改后不再要求是机动车事故,但却要求责任划分,如果自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话,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反,如果自己只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具体来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受伤员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下班途中自己摔伤,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需要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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