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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规定轻货、大货强制报废年限是10年,但可以最高延缓5年,所以国三货车强制报废年限最长是15年。 按照规定,已注册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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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将强制实行国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的国 二、国三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户,已经上户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1、9座(含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越野车)使用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不需要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2次,20年以上,自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最长使用寿命不得超过lO年。延迟使用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延迟使用的9辆以上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15年的,自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查4次。3、运营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延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查4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应当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并通知机动车车主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登记和转让登记。5、经营车辆转为非经营车辆和非经营车辆的,按照经营车辆规定的年限(8年)报废。6、未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经济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卡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经济07号)执行(注:轻型卡车指工厂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卡车)。右方向盘汽车报废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理183号)执行。7、延迟报废车辆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仍按现行程序办理;原延迟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报废标准,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驾驶执照副证书,按规定办理年检签字,不再加盖法院延迟报废检章;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完成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的营运重型集装箱牵引车和危货运输柴油车辆,以及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国三及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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