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从 2007年1月1日起,对现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有办理养老保险,由社保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应该给死亡抚恤金。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养[2012]73号)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自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 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孤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 三、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7人已浏览
1,233人已浏览
191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