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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条例

2022-03-28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养[2012]73号)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自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 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孤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 三、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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