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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契税滞纳金最新规定

2022-03-14
房屋契税滞纳金问题: 契税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二手房为签订转让协议合同)的当天,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取得发票或签订转让合同的当天起30日内,纳税人必须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征收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根据滞纳金征收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尚未到市财政局农税管理中心申报缴纳税款的,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而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新《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市财政局农税管理中心人士表示,对在2009年3月31日前已取得房屋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纳税人,限期在2009年6月30日前到所在地纳税机关申报纳税。而对今年4月1日起取得房屋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纳税期限按新规定执行。 以上为房屋契税滞纳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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