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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有权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终止合同。...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有权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终止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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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注意,《保险法》同时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作了较其他保险合同更为严格的规定: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投保人指定、更改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虽然《保险法》未对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作出明确规定,但养老保险合同事关被保险人利益,其解除当然需履行较普通合同更为严格的程序,投保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需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投保人提出退保时,保险公司除应审查保险单的真实性外,还应当要求投保人出具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的证明,或与被保险人核实,并对投保人的退保手续进行严格的审查后,才能作出同意解除合同的决定。因此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应当不可解除养老保险合同。
一般类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都有着解除权,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除外。基于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以及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的考虑,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旦开始,投保人也不得主张解除。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退保就是保险合同的解除。更确切地说,主要指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是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保险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申请退保,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限制:《保险法》第34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以收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如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35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第58条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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