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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并没有关于转让申请放弃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如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土地转让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证(正本);3、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4、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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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入股、抵押、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转让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出让合同。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用地人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土地有偿转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转让、转让合同和相关批准文件。(2)转让、转让的土地使用只抵押,或者因抵押结束权利消失的,必须提交抵押合同和相关批准文件。(3)买卖、转让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面变更后的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等。(4)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5)机构调整、企业合并等引起土地权利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明书。(六)处置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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