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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暖条例规定低于多少温度可以投诉

2022-05-03
黑龙江省供热条例规定,住宅的温度不应低于18摄氏度。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至七十二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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