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将劳务派遣劳动者定位为补充劳动者形式,在其性质、功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客观需求等方面共同决定。劳务派遣工作是一种新的雇佣方式,在市场竞争激烈、雇佣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从国外情况来看,劳务派遣是非主流的雇佣方式,是传统劳动合同雇佣的有益补充。在一些国家,法律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比较严格,无论是其适用范围还是用工期限,都有严格的规范。与劳动合同用工比较,其仍然是一种非主流的,对劳动合同用工起补充作用的用工方式。从功能上看,劳务派遣有其促进灵活就业的积极一面。劳务派遣应充分确定满足临时就业需求的积极功能。但是,也应当看到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劳务派遣将传统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双方关系分为劳动者、劳务派遣者、雇佣者之间的三方关系,导致有劳动者没有关系,有关系的没有劳动者的局面。实践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有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同时面临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如何厘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情况变得更为复杂;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维权难度也会加大。因此,必须以劳务派遣为补充就业形式。
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解释,所谓劳务派遣,是指一个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用工单位去工作的经营行为。比如,某劳务派遣公司招了一批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这些人派遣到某银行工作。看上去这些人在银行上班,实际上并不是银行的人。 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已经进行了两次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发展太迅猛,超乎想象。“原本仅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下称“三性”)岗位的劳务派遣工,实际操作中被部分用工单位滥用。不少企业劳务派遣工人数比正常用工人数还要多。”这种现象引发的问题是,对职工权益的侵害,如同工不同酬、社保待遇有差异、职业发展受限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这次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修改。其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就是控制劳务派遣的数量,防止冲击正常用工;同时维护职工权利,纠正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作为劳动用工的辅助形式存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7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3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