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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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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11、派遣转正 劳务派遣工在用人企业长期工作后,由用人企业将其身份转为企业员工,享受企业员工的所有同等待遇。
将劳务派遣劳动者定位为补充劳动者形式,在其性质、功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客观需求等方面共同决定。劳务派遣工作是一种新的雇佣方式,在市场竞争激烈、雇佣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从国外情况来看,劳务派遣是非主流的雇佣方式,是传统劳动合同雇佣的有益补充。在一些国家,法律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比较严格,无论是其适用范围还是用工期限,都有严格的规范。与劳动合同用工比较,其仍然是一种非主流的,对劳动合同用工起补充作用的用工方式。从功能上看,劳务派遣有其促进灵活就业的积极一面。劳务派遣应充分确定满足临时就业需求的积极功能。但是,也应当看到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劳务派遣将传统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双方关系分为劳动者、劳务派遣者、雇佣者之间的三方关系,导致有劳动者没有关系,有关系的没有劳动者的局面。实践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有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同时面临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如何厘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情况变得更为复杂;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维权难度也会加大。因此,必须以劳务派遣为补充就业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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