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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如下:(一)处罚法定原则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权利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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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号令发布的《药品监督处罚程序》第十九条第六款(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七个工作日”是否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中规定的“七日”相抵触?答复:你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该“七日”的理解,应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中的“七个工作日”有所区别。前者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依通常理解,应比后者时间短。因《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建议向其进行咨询。(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二)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附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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