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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
关于行政补偿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法律并不明确规定补偿主体。如《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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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我国司法体制中解决纠纷的制度。其主体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组成。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选择权在原告一方。由于行政复议案件本身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加上行政机关对业务知识的熟练程度,实际上在解决纠纷方面比法院从头查处更有效率。另外其实申请人不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的,详情可参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一、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二、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如何认定 1、公民对于公民的认定,目前都不存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而对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应排除在外,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所有经营活动的结果都最后归结为自然人来承担。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也认定为公民或者个人性质进行处罚,而不应当将其定性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4、个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合伙企业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并定性为公民或个人性质 5、企业法人分公司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等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还是有责任能力的,只是不象法人那样具有完全独立的责任能力,而只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一般以法律规定或法人授权范围内的责任能力。因此,具有营业执照、能够相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责任对象,如其实施了行政违法责任,可以由其独立承当行为责任。 6、企业法人子公司企业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应当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不能将子公司违法的责任由设立它的母公司来承担 7、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两类:一是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二是非独立性分支机构。这种独立性与非独立性分类是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来划分的。对于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如有受行政处罚的情形,被处罚对象应为该分支机构。对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有受行政处罚的情形,被处罚对象应为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行政处罚的主体有着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自己的利益维护出现问题,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自己可以对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行政处罚对于有关的责任人的确定有着一定的法律约束。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没有资格。虽然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2)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随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依据。在中国,产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确规定设立某个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直接赋予某个行业现有的机关或组织某种执法权。(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的空间。任何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有明确的具体职责范围。否则,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无法实现。我国行政执法体系科学严谨。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互相替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无效。在实践中,一些部门的职责范围是交叉的,但这种现象往往是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说是需要改革的现象。职责范围不明确,往往导致执法混乱,阻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交叉责任范围内,相关执法主体必须确定主次,明确责任,才能有效管理。(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上述四个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另外,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委托执法的形式。应认为,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自身的活动。委托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的固有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委托,委托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委托机构。受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但代表委托机关行使。因为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也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所以它不能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委托机构执法权的行使受委托机关的限制。委托机关有权监督委托机构的执法活动,因为他们必须承担委托机关的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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