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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行的主体是哪个?

2021-10-29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没有资格。虽然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2)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随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依据。在中国,产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确规定设立某个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直接赋予某个行业现有的机关或组织某种执法权。(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的空间。任何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有明确的具体职责范围。否则,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无法实现。我国行政执法体系科学严谨。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互相替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无效。在实践中,一些部门的职责范围是交叉的,但这种现象往往是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说是需要改革的现象。职责范围不明确,往往导致执法混乱,阻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交叉责任范围内,相关执法主体必须确定主次,明确责任,才能有效管理。(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上述四个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另外,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委托执法的形式。应认为,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自身的活动。委托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的固有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委托,委托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委托机构。受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但代表委托机关行使。因为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也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所以它不能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委托机构执法权的行使受委托机关的限制。委托机关有权监督委托机构的执法活动,因为他们必须承担委托机关的执法责任。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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