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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这件事情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4、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5、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赔偿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一)违法或者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违法或者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三)违法或者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违法或者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二.不予赔偿的规定:(一)与行使司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赔偿的情形。三.赔偿程序:(一)申请赔偿和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是我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初步审查赔偿请求,决定是否立案。2、请求赔偿时,请求人应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填写并做笔录,当事人签字。(2)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2、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四、是否应由本机关赔偿。五、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6、请求赔偿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3)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1。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2、承办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赔偿请求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部门审核。3、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审核承办部门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作出行政赔偿决定。5、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加盖机关印章,送达赔偿请求人。6、本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的申请,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的执行: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赔偿决定。赔偿费用:1。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进行赔偿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进行赔偿。如果不能通过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赔偿的,主要通过支付赔偿金进行赔偿。二、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3、行政赔偿费用由具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然后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拨付。4、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案件,最初造成侵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作出复议加重侵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是赔偿义务机关,最初造成侵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金,然后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结算应承担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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