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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
单方合同一般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起诉处理,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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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三种情况:(1)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2)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如下: 一、协商解除。 二、过错解除。 三、非过错解除。 四、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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