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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补救,可以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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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存在缺陷会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属于生产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该缺陷产品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我国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这样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国家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因此,产品是否有缺陷按照这个顺序判断:有标准,看是否符合要求;虽然符合标准,但看是否有不合理的危险;没有标准,看有没有不合理的危险。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可以通过比较和技术鉴定方法证明;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方法证明,也可以通过判断产品是否合理使用来推断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没有其他外部原因,产品会造成损坏,说明要么产品制造或设计有问题,有制造或设计缺陷;或者危险是合理使用产品的必然产物,但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充分说明和警告,存在警告缺陷。无论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还是警示缺陷,都是产品缺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大家:使用超过质量保证期即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造成损害的,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因此,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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