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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离职未果,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劳动者继续上班,劳动者的工龄继续累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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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离职未果,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劳动者继续上班,劳动者的工龄继续累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变动均为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可变更。所以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即便是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情形,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均涉嫌违法。
1、劳动者与公司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公司无权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公司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劳动者有权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2、本案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认为现在的调整不属于工作岗位的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我认为本案中你们劳动合同中关于“物料员”的约定,是很宽泛的,不同的物料员,其具体的工作内容是不同的,甚至差异是很大的,所以,如果公司对你岗位的调整如果与你原来的岗位差别很大,应当属于对工作内容也就是岗位的变更,在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3、所以,现在建议你向公司发送书面的通知,限期(比如一周)要求公司将你的岗位调整回原来的岗位,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公司不给你作调整,你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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