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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可以要求离婚。当事人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而且如果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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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只能在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且审判人员又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有三种:第一,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只能以当事人的资格参加诉讼,不能同时又以审判人员的资格参加对案件的审判。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可能为照顾亲属的利益,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因此须回避。第二,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这种情况对案件的审判涉及他个人的利益,不允许其参加对案件的审判。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外的社会关系,如师生、同学、朋友等关系。
《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胁迫,即《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威胁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可见,可撤销的婚姻只是指胁迫结婚的情况。因此,无效婚姻不是可撤销的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证的领取具有一定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1、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2、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3、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4、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5、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1)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3)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4)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5)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可当场领到离婚证,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因为根据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使得离婚当事人可当场领到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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