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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当事人能否请求撤销婚姻

2021-11-19
《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胁迫,即《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威胁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可见,可撤销的婚姻只是指胁迫结婚的情况。因此,无效婚姻不是可撤销的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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