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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申请工伤认定之所以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不是因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造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申...
不能,工伤认定的有效期是发生工伤后的一年内;劳动者可以到法院发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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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办理工伤案件,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申请期限的制度,并且没有规定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依据法律规定,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后果有: 第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书; 第 二、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 三、伤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替代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的职责,对伤者是否为工伤进行确认; 不能对未经工伤认定的劳动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结论性评定。故劳动者工伤认定超期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以实现。
相关法律也有规定。 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不能了,只能一年内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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