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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不一定要代理人,代理人的委托与否遵循自愿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与他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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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劳动仲裁代理人的种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两类。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朋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人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2、法定代理人的范围 如果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如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指定的法定代表人等参加仲裁。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仲裁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暂停的,自暂停期限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仲裁期限。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而中断的,应当重新计算仲裁期限。
劳动仲裁也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律师代理,明确委托权限,申请人不能参加仲裁的由委托人参加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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