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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抵押贷款,必须要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才能进行贷款,单方面签订贷款合同是无效行为! 贷款条件: 1.在贷款需所在地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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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夫妻一方私自转卖夫妻共同房产:1.最好的方法是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加名手续,房产证增加配偶名字所需费用很少,一般不超过二百元。 2.如果对方拒绝办理,也没关系,因为该房产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而认定为一方财产。 3.如果对方私自卖出房产,你可以在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在起诉时应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房产过户。 4.如果是离婚诉讼中,一方有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分割财产时,依法可以少分或不分。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一般有效。但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且处分行为已登记的,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效,在夫妻之间无效,对方只能向擅自处分人主张损失赔偿。如果房产是出卖人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干涉。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就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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