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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或者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长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生产许可事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产许可证注销的情形。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如果您所说的情况不属于以上5种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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