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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卫生许可证不需要当事人主动注销,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1。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长的;2、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3、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撤销或者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的;4、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注销需要注销卫生许可证。具体流程如下:办理条件1。卫生工程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2、健康相关人员的资格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3、建立企业自身的卫生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四、健康相关产品、健康相关场所及设备经检验、检验、评价符合国家卫生法规标准。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需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验证原件,加盖申请人签名)。2、申请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验证)。3、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名)。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窗口处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销《卫生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网上填写申请材料,上传申请材料电子扫描件;通过网上审核,通知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审查;决定注销卫生许可证。处理时限:法定期限:20天工作日。
可以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程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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