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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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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法定造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土旦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流程需要的证件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并且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如果是由个人申请的则还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同时相应的诊室需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同时,考虑到某些地区的差异,可能还包括省卫生厅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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