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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对象:申请开设医疗机构的企业、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二、办理各医疗(个人)医疗机构执照条件:(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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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各医疗(个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申请和初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收到所有申请材料后,同意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他没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2)执业登记:申请人和个人应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2)《就业简历表》一式两份;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写《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6)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7)合伙或合资企业应填写《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8)《资信证明》一式两份;6)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4)药房(柜)药品种类型应填写《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类型申请表》;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1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111)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13)《医疗机构注册证明一式两份一式两份13)医疗机构使用证明一式两份13)医疗机构注册制度两份17)《医疗机构设置一式两份17)《医疗机构设置一式两份1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2份17)《医疗机构设置一式两份16)医疗机构设置情况,1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员设置一式两份1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代表人使用证明一式两份1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科室设置一式两份。申请开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备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设门诊、诊所、卫生所的法人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办理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25个工作日,审批45个工作日。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法定造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土旦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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