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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地位: 1、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 2、每个发起人,都是设立中公司原始组成人员,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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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股东发起设立的程序主要包括:1。签署发起人协议;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3。成立公司机关;4。办理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成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置业公司范围较广,主要是公司名称不同而已,其实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有置业公司的权限和能力.只是公司在工商注册的起点不同,实际置业公司的注册资金在800万以上的就可以说是开发公司了开发公司的资质是建设部门发的,分1,2,3级别. 依法进行登记,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要程序。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1)全体股东草拟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登记在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并给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进行,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交以下文件:①公司登记申请书;②公司股东签字、签章的公司章程;③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对上述文件的审核,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1、公司设立完成 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于认股人、因设立行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为发起人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又称“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1)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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