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地位: 1、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 2、每个发起人,都是设立中公司原始组成人员,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履行...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地位: 1、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 2、每个发起人,都是设立中公司原始组成人员,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履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公司设立完成 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于认股人、因设立行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为发起人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又称“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1)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自行认购公司全部或首次发行的股份的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原企业重组、新成立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形式。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程序: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制定股改计划或公司成立计划;聘请中介机构;与中介机构讨论确定企业股份制改制计划和资产重组计划;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资产评估;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并获得批准;签订发起人协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7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