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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2020-06-13 47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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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无权利能力之社团说。此说认为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不具有权利能力,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2、合伙说。此说认为,公司设立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为合伙人,发起人所形成的团体为合伙,公司未能设立成功的,由发起人对该团体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3、非法人团体说。此说认为,设立中公司是为了某种合法目的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的立法规则设立的人之集合体,能够以团体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其财产受法律保护。设立中公司作为公司的雏形,在接受了股东出资之后已经有相应的财产承担责任;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之后,已经具有了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能够以团体的意思去从事一定行为。但从法律形式上看,由于其未履行登记,未获法律人格,应为非法人团体,因其构成要件又有别于一般非法人团体,故可视为一种特殊的非法人团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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