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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未经作者许可可以免费使用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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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等等这些。
著作权许可的特点:(1)著作权许可的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获得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属于著作权人,不会造成任何权利缺陷。(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合同约定的限制。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其享有的权利,也不得禁止著作权人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相同的权利,除非被许可人享有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权。(3)被许可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专有使用权。
今天的话题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作出了两种限制,一种是合理使用,一种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根据法定许可的规定,他人使用作品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而根据合理使用的规定,他人对作品进行使用既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那么,为什么合理使用既不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却需要支付报酬呢?因为合理使用的情形多数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涉及公共利益,同时也不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对于法定许可而言,虽然也涉及公共利益,但是符合法定许可情形的大多都具有营利目的,因此符合法定许可情形的需要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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