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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什么

2022-04-14 38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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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如下: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制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出版的作品片段或短文; 音乐作品或者单件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出版的录音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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