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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由什么

2022-01-25 21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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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 1、报刊转载。作品发表后,除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人使用别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未经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被人发表的作品,未经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 4、编制出版教科书,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编制出版教科书; 5、制作课件并通过网络发布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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