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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退休按劳动关系处理。由社保根据交费年限,交费数额当地工资水平计算。劳动者退休时,如果要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缴费达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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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具体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1、退休人员如果享受退休待遇的,用人单位招用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如果没有退休待遇,仍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的。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使用者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退休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审理劳动争议事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3)第7条的规定,使用者及其招聘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发生雇佣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因此,退休人员在外务工和职场建立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但可以根据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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