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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请问房产上的名字是谁的?当时父母首付,是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吗?如果不是的话是可以主张这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存在婚后还贷的部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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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可分割 (二)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双方父母共付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离婚时视为共同共有,一般均分。 (三)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共付全款出资,离婚时视为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割。 (四)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五)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按共同共有,一般均分。
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么分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父母出资买房,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过上美好的生活,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如果此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有失公平。婚后由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针对房产另外有约定。
2011年8月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规定中: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并且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算赠与一方子女,属于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计算财产,并支付给出资那方子女。父母全款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视房产为赠与子女行为,仅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首付,虽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却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子女的,应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父母出首付购买房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剩余债务由夫妻共贷的情况下,那么在离婚时,一方将这些年另一方支付的房屋贷款进行偿还。其中还包括这些年房地产增值收益也应该一定补偿给不在房产登记名下的一方。上述讲的是一方父母的出资情况,那下面讨论一下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婚房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下,男方出资房款的三分之二,女方父母出资房产三分之一,买房时总价为120万,经过3年,目前房价是560万。根据房产总价值120万来看,女方父母出资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子女离婚。男方应该退还房屋出资的三分之一,房屋在三年内由原先120万涨价到560万。那么男方退还女方出资的40万后,还要根据增值比例计算出增值后的收益在抛去三分之一补偿给女方。最后总结一下:新婚姻法实施以前的婚前房产依旧按旧版婚姻法之规定;新婚姻法实施以后的房产问题按照新婚姻法规定处理。男女双方父母按照上述出资情况而定,赠与子女一方的处全款出资登记女方名下的以外,应当明确声明表示是赠与儿子女儿一方的。如果父母婚后共同承担还贷义务,那么在离婚时对非赠与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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