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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二)接受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三)对规...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规划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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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二)制止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并报告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三)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名义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四)承办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规划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或者调取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五)依法对规划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实施强制拆除;(六)依照本条例对违法抢建的建筑物迳行拆除。
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重大执法行动的部署、措施的组织和执行情况;(二)巡查制度的落实及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三)执法证件、标识、设备及其他执法装备的使用情况;(四)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队伍纪律、廉政建设及其监察人员遵守纪律、廉洁自律情况;(五)群众通过信访、投诉反映的涉及监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六)其他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采取通知、建议等方式进行纠正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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