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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部门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子进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一、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二、选定评估机构并进行现场评估 三、签订补偿协议 四、不签协议则作出补偿决定 五、拒不搬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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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部门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子进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但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 二、征收部门绝不能以产权关系不明确、被征收主体不明确为由就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明确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申请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要件是什么?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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