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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
一房二卖,指出卖方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方。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卖方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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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开发商一房二卖,因一房二卖行为导致无法获得房屋产权的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实践中涉及一房二卖的情形比较复杂,具体关于房屋产权权属的处理方式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一房二卖是一般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卖方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和动机。 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无意非法占有他人房价的,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打算交房,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房价,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客观上是否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实施了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产的行为。 民事纠纷作为合同违约,往往是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发生纠纷后能全额返还购房款,或主动与购房人协商,积极返还相应的购房款。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在表现形式上,行为人在收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退款,或者带着钱逃跑,或者用于挥霍,导致房款无法返还。 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 就一房二卖而言,由于行为人在卖房过程中必须隐瞒房屋已经出售或抵押的事实,因此存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其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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