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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查验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育龄人员计生证明; (2)填写《私房出租登记本》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 ...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出租房屋; 2、收取租金;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要求其赔偿。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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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收取租金权出租人可以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对租赁物的转让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有权出卖、赠与租赁物。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应当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租赁物转让后,当事人又解除转让合同的,承租人与原出租人恢复租凭关系。 3、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赁物的收回权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因过错未受领租赁物的,在租赁物滞留期间,应当承担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 2、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出租房屋; 2、收取租金;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要求其赔偿。房屋出租人义务如下: 1、交付出租房屋; 2、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3、维修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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