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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正常情况下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可安排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天,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得少于150%的工资;周末加班应支付不得少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支付不得少于300%的工资;其中:延长工作时间及周末安排加班可以倒休处理,不需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倒休处理。
一般来说,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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