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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含奖金、酬金、年终加薪或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工资性收入,如加班费等)包括取得的实物,都应该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加班费属于此类,应该和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16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2、计算方法:每月工作时间20.83=(365-104-11)÷12;月计薪天数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时间250=365-104-11;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115=104+11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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