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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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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退休人员返聘: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则必须要符合年龄标准,即在年满16周岁至退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能试用工资二部的工资。 退休返聘工伤:退休人员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作中受伤,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即直接到法院起诉单位要求人身伤害赔偿。建议要求用人单位给参加一个人身意外伤害险(商业保险),以备不测。
退休人员被返聘后受伤算工伤吗?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受到事故伤害时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此项司法解释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此可知,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受伤不属于工伤。因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受到的伤害不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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