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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金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一种质量保修担保方式,发包方为了保证在一定期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而约定由承包人支付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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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 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必须满足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当约定的保修期届满,质量保证金未扣除时,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方得到满足,具体条件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其中提到的保修期必须结合国家规定,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洪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上述条件成功后,工程质量保证金才能支付。
房屋质量保修金主要规定如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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