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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存在于交通肇事罪中。但司法解释中有明确限制。只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车主、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未获救助而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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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现代交通事故中经常发生的,通常指的就是因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之后还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导致受害人重伤甚至是死亡的发生又或者是使公共的财产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的情况,根据这样的犯罪行为将会依法的追究肇事人的刑事责任。从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原因来判定,这是一种因为过失而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要判定该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就需要有四个方面就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还有犯罪的主客观方面,首先要求犯罪的主体是年龄已经满了十六周岁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客体的要求就是犯罪的事实侵害了交通运输的安全,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指的交通事故的主观行为上的表现,是作为一种过失犯罪行为来表现的行为,这个过失就包括了因为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还有就是因为肇事人在交通驾驶时的过于自信而遭形成的过失行为;客观犯罪的方面,当然就是肇事人的犯罪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具体指的就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产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还导致了受害人受伤甚至是死亡又或者是严重的损害了公共财产的行为,这就是客观的犯罪因素。满足了这四个方面就可以认定是为交通肇事罪。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判定,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具体指的就是在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相关的单位上的主管、事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车辆的人员又或是乘车的人员,因为没有及时的得到救助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发生,就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判处罪行。同样的要判定为交通肇事罪共犯也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成立,首先就是这样的犯罪主体上的要求,既然是共犯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会是一个人,必须是两个人以上才能产生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是该罪名成立的先决条件,并且也要满足犯罪的行为人都是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才能承担起相应的罪行和处罚;在对于犯罪的客观条件上来说,既然是共犯就要求共同犯罪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而具体的就是指的各个共同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指向的一个共同的犯罪事实,在这些犯罪行为上还要是存在联系还有相互配合的关系,虽然有行为上的差异但是都与犯罪结果存在着因果的关系;对于犯罪的主观上的条件,各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的思想上必须要有着共同犯罪的意识,也就是故意的犯罪思想,各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相互的沟通中已经知道对方在之后将要做什么,而且明知道他们的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要实施共同犯罪,在思想上有希望或是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想法。满足这些条件,这样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1、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认识因素上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要明知他们的共同危害社会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意志因素来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车辆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从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上看,上述人员与肇事者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他们共同实行了“逃逸”行为。也就是说,在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上述人员唆使、帮助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在上述人员的唆使、帮助下客观上实施了“逃逸”行为。并且他们的共同逃逸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上述人员与肇事者明知已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上述人员仍唆使、帮助肇事者“逃逸”,主观上是故意的;肇事者在上述人员的唆使、帮助下对“逃逸”行为主观上也是故意的,即他们对“共同逃逸”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能否因此就认为他们的“逃逸”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呢?仔细审视之,其实不然。 “逃逸”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换句话说,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仅对本罪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他们的共同逃逸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更重要的一点是,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的问题。行为人对“逃逸”行为的共同故意,是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为了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仅以行为人对“逃逸”行为的共同故意,就认为他们是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不妥当的。
明确规定某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1.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明知伤者如不及时抢救必然有死亡的现实危险,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置伤者于不顾,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伤者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此时行为人对伤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间接故意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不明知伤者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论处。不过,无论肇事者是否明知伤者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肇事者都有积极救治伤者的义务。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2.交通肇事将他人撞伤,肇事行为人以救治伤者名义,将伤者弃之他处,导致伤者死亡或者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死亡,对肇事行为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论处。因为这种情形下,无论被害人是否发生死亡结果,均不影响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按照故意杀人的既遂或未遂处理。 3.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在逃逸过程中又违反交通法规(往往是于慌乱中驾车超速行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前一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显而易见的;后一行为应认定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持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只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没有人员伤亡,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前后行为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和其他相关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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