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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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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说的是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保险机构投资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20%;(二)投资同一家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4%;(三)投资同一期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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