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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照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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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减刑条件: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罪犯,如果在死刑缓期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则应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刑。假释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包括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如果有下列情形,可以假释:1。从法院交付执行之日起,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缓期执行两年);2、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办理假释需要以下手续: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2、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假释建议书后,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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