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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有五种途径:(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2)行政处理。程序是:向医院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递交书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写清楚患者个人情况、诊疗经过、造成伤害的证据(X光片,医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等)、患者的要求;卫生局对有关情况到医院调查,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如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将医患双方有关材料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调解,调解不成则由法院判决。(3)司法途径,直接到法院起诉。(4)通过第三方调节机制进行调解(如果当地建立了这个组织的话)(5)当地政府信访。
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医务科负责受理本院患者或其家属有关医疗过失的投诉。 二、患者或其家属的投诉内容应以书面形式交医务科。 三、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患者或其家属应当首先向主管医生或科室负责人反映,听取解释,争取医患双方取得谅解,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可向医务科提交投诉书。 四、医务科接到患方投诉书后负责通知有关业务科室和/或职能部门提交诊疗过程及科室意见,同时医务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与患方的投诉书一并提请医院技术委员会讨论,并将结论性意见在患方书面申请提出的15日内(进行尸检者,自尸检报告做出后计算)以书面形式送交病员或其家属。 五、我院技术委员会是代表医院对有关诊疗过程做出结论性意见的唯一管理机构。患者及其家属在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处理有争议时,可持我院结论性意见向石家庄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对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省级鉴定。 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我院负责提供病历摘要和必要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受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与我院医务科联系,就地调阅。 七、我院可以为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我院医务科在患者或者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予以复印并封存,存放在我院医务科,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组启封。 复印病历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八、以下情况,医务科不予受理: 1、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时间超过壹年的; 2、患者与有关科室或当事人对医疗事件已协议解决的; 3、与医疗无直接关系的问题,如服务态度、人际关系、收费、医德医风等。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发生医疗纠纷或投诉后,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瞒不报告者,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2、医疗问题引起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在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接待纠纷患者和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对患者的意见说明问题,患者接受3、医务科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了解情况,并与科室主任协商解决方案。如果患者能接受纠纷投诉,那就结束了。如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执行后提出解决方案,向分管院长报告,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结束。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者不予鉴定。不予起诉。不予解释,违法行为影响我院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知》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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