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下列情况下,中止仲裁:(1)当事人一方...
裁定中止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29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213条第2款;第258条 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8条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6条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法律教育网 5、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提交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依照仲裁法向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1)执行标的金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商业案件的管辖范围;(2)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在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被执行人、外人申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单独立案审查;执行案件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在收到不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审查。第三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部分不能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部分不能执行驳回执行申请。(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2)具体金额不明确或计算方法不明确;(3)交付的具体对象不明确或不明确;(4)行为的标准、对象和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只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不明确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仲裁法院纠正或者解释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法院认定但在仲裁法院主文中遗漏的事项,或者向仲裁机构审查仲裁文件。仲裁法院不予纠正或者解释,人民法院审查仲裁文件后执行内容仍不明确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六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确定交付的具体物品已经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期间,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对已查封、扣押、冻结之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负责审查的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司法审查后仍需继续执行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执行法院,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第八条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第六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规定,执行程序未终止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有关事实或者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受理仲裁裁决的,自人民法院驳回仲裁裁决撤销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8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