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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具体的流程可能都有点不一样,以珠海为例:农民宅基地规划报建 1、设计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住宅施工图设计。 2、申请申请人...
申请宅基地建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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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通常应由申请人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书等证件及资料;2、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再由户口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如:村主任等)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指标,经批准后再办理相关证件即可;3、需要说明的是:宅基地政策为地方性政策,各地的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村主任等明确。以东莞市为例,供参考:《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第三十条建设用地申请程序:(一)建设用地预审。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根据预审结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用地指标,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二)建设用地申请。建设项目被批准后,申请人凭下列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1、用地申请报告(属使用农地的,还应提交农地转用指标批复文件、补充耕地方案或缴交耕地开垦费凭证);2、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政府批准投资建设的其他文件;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建设项目选址的地形图及建设平面布置图;6、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用地涉及环保、消防、林业、水利等事项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资料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公告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属划拨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划拨决定书》;属出让供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1、申报所有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接受土地部门统一发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籍为单位,填写各宅基地。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经济社、村委二级经济组织和镇政府发行的土地权利来源证明书。然后由调查组收集申报资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权利。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实地调查宅基地范围、界线、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记录并经邻居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准备测量地籍。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地用户和邻居用户必须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到达共同指定界限,签署双方共同确认的地址界限和地址。盖章,如果不能参加指定界限,必须书面委托代理人出示指定界限。3、审查和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公告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姓名、地址、允许登记的土地所有权性质、面积、位置、四至范围等。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确权人及其他土地确权人对土地登记审批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字,盖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登记登记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查表的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属于户籍卡和土地证明书,由登记者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张卡上签字。6、发放土地证明书。
1、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通常应由申请人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书等证件及资料;2、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再由户口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如:村主任等)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指标,经批准后再办理相关证件即可;3、需要说明的是:宅基地政策为地方性政策,各地的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村主任等明确。以东莞市为例,供参考:《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第三十条建设用地申请程序:(一)建设用地预审。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根据预审结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用地指标,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二)建设用地申请。建设项目被批准后,申请人凭下列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1、用地申请报告(属使用农地的,还应提交农地转用指标批复文件、补充耕地方案或缴交耕地开垦费凭证);2、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政府批准投资建设的其他文件;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建设项目选址的地形图及建设平面布置图;6、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用地涉及环保、消防、林业、水利等事项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资料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公告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属划拨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划拨决定书》;属出让供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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