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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020元×10个月=20200元。 2、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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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未死亡的情形如下: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3、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4、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八级一般应没有。 5、停工留薪期福利(为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发放)6、生活护理费(一般工伤定级时会有确定的,若未确定则没有)(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2)生活大部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7、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残情决定月数),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8、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百分数),按月支付。七到十级没有,当然八级就没有了。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各省区市规定不同,故各地不一样的(赔偿基数有的地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也有的地方为本人工资),应查当地的规定。
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三)、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四)、伤残津贴、供养亲属、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八级赔偿有下列项目:(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六)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劳动局支付。第(六)(八)项由单位支付。第(七)(八)项按下列条款执行: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统筹地区,是指单位注册地的地级市。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单位支付。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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